河北省人社厅(河北人社厅各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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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北人社厅关于工伤津贴调整方案何时公布
2023年1月1日上调。
为切实加强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管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石家庄市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5月31日前要进行资格认证,否则7月1日起将暂停发放待遇。同时,获悉,1月1日起,河北省工伤待遇将执行新标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再度提高
二、河北中人下月补发养老金吗
补发
1.
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退休的“中人”,属于第一批次重新核算发放的人员。他们的养老金计算新办法的相关参数已全部明确,养老金核算发放工作从2020年2月份已经陆续开始,按照河北省人社厅的要求在6月份之前要基本完成;
2.
而2018年、2019年退休的“中人”,因为新办法中的部分参数还未能确定,需要在省人社厅对他们的退休待遇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后,重新对部分参数进行修正,才能落实待遇核算发放工作;
3.
至于2020年退休的“中人”,待遇的具体落实肯定就要更迟一些了。
三、河北人社厅各处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河北省政府的职能部门,下设多个处室。其中包括劳动就业处、社会保险处、人事处、职业技能培训处、劳动关系处、劳动监察处、离退休干部处、工资福利处等。
这些处室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管理和监督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人事管理、职业培训等工作。
通过这些处室的协同合作,河北省人社厅致力于保障和促进河北省的劳动者权益,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四、河北省岗位职称聘任补充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河北省岗位职称聘任补充规定》(河人社〔2019〕16号),规定如下:
一、岗位职称聘任条件
1.申报人应当具备相应岗位职称的基本条件,并在所在单位工作满2年。
2.在职期间曾获得过岗位职称,但因故停止使用的,停止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
3.在职期间曾获得过岗位职称,但因故未经聘任管理部门审批使用的,应当在聘任前重新提交聘任申请。
二、岗位职称聘任程序
1.聘任申请:申报人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岗位职称聘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聘任审批: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3.聘任公示:评审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所在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聘任管理部门审批。
4.聘任管理部门审批:聘任管理部门应当对聘任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所在单位。
5.聘任备案: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所在单位备案,并报送聘任管理部门备案。
三、其他规定
1.岗位职称聘任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和人情关系干扰。
2.聘任管理部门应当对聘任申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是《河北省岗位职称聘任补充规定》的主要规定,具体细节可能还需要参考具体实施细则。
五、河北退休调整细则原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6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2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21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09%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截至2021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1947年1月1日至195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基本养老金发放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退休人员(含流聘退休人员),暂参照本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待试点规范到位后,再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调整方案,调整信息系统,搞好经办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强化监督检查,确保7月31日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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