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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汇编(有关矿产品的法律定义)

本文目录

  1. 矿产资源法中关于伴生矿的规定
  2.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处罚
  3.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4.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5. 有关矿产品的法律定义

一、矿产资源法中关于伴生矿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伴生矿是指在开采主要矿产资源时,同时开采出的非主要矿产资源。以下是《矿产资源法》中关于伴生矿的主要规定:

伴生矿的归属:伴生矿的归属原则上与主要矿产资源归属相同,即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国家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的特点和需要,确定伴生矿的归属方式。

伴生矿的开采权:伴生矿的开采权可以由主要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人同时获得,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单独获得。但是,获得伴生矿开采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伴生矿的开采管理:伴生矿的开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同时,伴生矿的开采必须与主要矿产资源的开采协调进行,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关于伴生矿的规定可能还会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影响,因此在具体操作中,还需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建议您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二、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处罚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不需要办理勘查登记。无证勘查的法律责任

无证勘查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

无证勘查主要情形有: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勘查工作对象、有效期,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勘查许可证被吊销、注销后,继续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其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注重环境保护;加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确保资源开发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矿产资源的产权保护,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资源开发;加强矿产资源的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国际合作,促进资源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汇编


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维护矿产秩序,促进矿产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五、有关矿产品的法律定义

矿产资源是指能用于生产和生活中、蕴藏在地壳中的各种矿物。包括呈固体、液体或气体状态的各种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如铁矿、铜矿、铝矿、磷矿、石油、油页岩、天然气等。矿产资源既包括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的物质,也包括具有潜在价值的在未来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的物质。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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