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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怎么认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分别是指什么)

本文目录

  1. 安全事故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分别是指什么
  2. 事故处理中心怎么进行责任认定
  3.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报告时,应讲清哪些
  4. 事故中失踪是什么意思
  5. 什么是安全生产事故迟报,瞒报,漏报

一、安全事故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分别是指什么


安全生产事故怎么认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企业、公司、个体户以及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

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4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所以,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例如,前段时间新闻报道的北京烫伤女子的事件中,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那么在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那几个单位就都是事故发生单位。

二、事故处理中心怎么进行责任认定

事故处理中心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地方性道路交通管理实施条例进行的。首先依据的是路权优先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谁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谁有优先行驶权,在只是轻微擦刮的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谁就没有责任。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报告时,应讲清哪些

(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中失踪是什么意思

“失踪”是相对来说的。

一般失踪是指自然人消失一段时间,没有消息。

这里,人有两个身份,一个是自然人,即人的客观存在;还有一个身份是公民、财产、继承等关系,具体就是法律上的人。

一个人如果正常死亡,那么自然人身份肯定注销,而法律上的公民身份也同时终结。

而在一些灾难或者事故中,很多时候都会遇到“死亡**人,失踪**人,存活**人”这样的说法。这里,“死亡”就是指具体死亡,且身份已经确认的,法律上的身份也一并注销。“失踪”就有两个意思,一指此人未找到,可能存活;二指发现尸体,但无法确定具体身份,自然人已经死亡,但无法确认究竟该注销哪个公民的身份,便归入失踪名录。

一般来说,在事故中失踪的,通常都是已经死亡的。

比如:

汶川地震:69227人遇难,374643人受伤,失踪17923人。

就是说:确定有87150人死亡,但69227人是清楚身份的,还有17923位死亡者未确定身份。

而事故失踪人数在后续调查中如果确定身份,那么就列入死亡名单,这是死亡人数会增加的原因。

很多人曲解了“失踪”的意思,以为是发生事故了,人没有找到。实际上,真正的意思是:人死了,但是已经无法确认身份,自然人死亡,但法律的公民身份无法确认该注销谁。也就是要几年后才能断定某公民确定死亡。

五、什么是安全生产事故迟报,瞒报,漏报


安全生产事故怎么认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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